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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超200公斤 一男子被判死刑

当天,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涉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4人分别因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其中1人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当庭宣读判决结果,经查,2014年年中,被告人罗某通过被告人谭某的介绍与“阿钟”认识。罗某与“阿钟”商定,共同利用快艇以海上偷运、非设关地偷卸的方式从香港走私货物进境,所赚取的偷运费双方均分,谭某作为双方的担保人确保上述约定得以执行。后又有十余人加入这一团伙。经查证,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26日案发期间,该团伙通过海上偷运方式从香港走私水貂皮共计28,900.8千克,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271,462.37元。

    此外,2015年以来,罗某多次指使团伙成员驾驶车辆前往深圳接运毒品甲基苯丙胺回珠海,运输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达222.6824千克。

    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任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钟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分别因运输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6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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