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采取查阅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材料、与戒毒人员谈话、进行相关测试和社会调查等方式开展诊断评估工作,形成诊断评估结果。
2、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诊断评估结果向戒毒人员公示三日以上。戒毒人员本人或者他人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异议的,诊断评估办公室应当给予解释或者答复。对解释或者答复仍有异议的,七日内可以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指导委员会提出复核要求。
3、诊断评估结果经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书;
(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于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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